條款與條件

第 1 條 – 定義

以下定義適用於本條款:

冷靜期:消費者可在此期間內行使撤回權的時間;

消費者:非以專業或商業活動為目的的自然人,與商家訂立遠距合約;

日:日曆日;

定期合約:涉及一組產品和/或服務的遠距合約,其供應和/或購買義務延續一定期間;

耐久媒介:任何可讓消費者或商家儲存其個人資訊,並能在未經更改的情況下供將來查閱的方式。

撤回權:消費者可在冷靜期內放棄遠距合約的可能性;

商家:以遠距方式向消費者提供產品和/或服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遠距合約:在商家組織的系統框架內使用一種或多種遠距通信技術締結的銷售商品和/或服務的合約,直至合約締結;

遠距通信技術:可使合約締結時,消費者和商家無需同時在同一空間的方式。

條款:商家的通用條款與條件。

第 2 條 – 商家的身份

組織名稱:Vella Commerce Limited
營業名稱:Mei Ling Bags

地址:香港中環士丹利街 50 號世界信託大廈 7 樓 C 室
電子郵件:zhichi@meiling-bao.com

公司編號:3346245

第 3 條 – 適用性

本通用條款與條件適用於商家提出的任何報價,以及商家與消費者之間訂立的任何遠距合約與訂單。

在締結遠距合約之前,將向消費者提供本通用條款的文本。如果不合理,可在締結遠距合約之前指出,通用條款可在商家營業場所查閱,並可應消費者要求免費寄送。

若遠距合約以電子方式締結,則可在締結之前以電子方式向消費者提供本通用條款,並以耐久媒介儲存。如不合理,在締結之前將指出通用條款可於線上查閱,並可免費寄送(以電子或其他方式)。

若除了本通用條款外,還適用特定產品或服務條款,則第 2 和第 3 段的規定準用,並且在條款衝突時,消費者可選擇對其最有利的條款。

若本條款中的一項或多項規定在任何時候部分或全部無效,合約和本條款仍保持有效,且該條款將立即被最符合原意的規定替代。

本條款未規範的情況,應遵循本條款的精神。

任何關於解釋或內容的不明確之處,應依照本通用條款解釋。

第 4 條 – 報價

若報價有有效期或附帶條件,將在報價中明確說明。

報價可隨時更改。商家有權修改或調整報價。

報價包含對所提供產品和/或服務的完整且準確的描述。描述應足以使消費者對報價做出合理的評估。若商家使用圖片,則應為所提供產品和/或服務的真實呈現。明顯錯誤或疏漏不構成對商家的約束。

所有圖片、規格和數據僅供參考,不得作為索賠或終止合同的依據。

產品附帶的圖片為所提供產品的真實呈現,但商家無法保證顯示的顏色與實際產品的顏色完全一致。

每個要約都包含足夠的信息,以讓消費者清楚接受要約後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

  • 價格包含稅費;
  • 任何運費;
  • 合同的締結方式以及需要採取的措施;
  • 是否適用撤回權;
  • 合同的付款、交付和履行方式;
  • 接受要約的期限或商家保證價格的期限;
  • 遠距通信的費率,如果通訊費用的計算基礎不同於普通基本費率;
  • 合同締結後是否會存檔,如有,消費者如何查看;
  • 消費者在締結合同前如何檢查並糾正所提供的信息;
  • 除荷蘭語外,還有哪些語言可用於締結合同;
  • 商家訂閱的行為準則及消費者如何在線查詢這些準則;
  • 在長期交易中,遠距合同的最低期限;
  • 可選:提供的尺寸、顏色和材料類型。

第 5 條 – 合同的締結

在滿足第 4 款規定的情況下,合同在消費者接受要約並滿足適用條件時即告成立。

如果消費者以電子方式接受要約,商家將立即以電子方式確認收到接受要約的信息。在商家未確認收到此接受前,消費者可撤回合同。

如果合同以電子方式締結,商家將採取適當的技術和組織措施來保障電子數據傳輸的安全性並確保網絡環境的安全。如果消費者以電子方式付款,商家將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

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商家可查詢消費者是否能夠履行其付款義務,以及其他與負責締結遠距合同相關的事實和因素。如果調查結果表明商家有合理理由不締結合同,他有權拒絕訂單或請求,並說明理由,或附加執行的特殊條件。

針對產品或服務,商家將以下信息以書面形式或其他可由消費者存儲於耐久介質的方式提供給消費者:

a. 商家營業地址,供消費者用於提出投訴;

b. 消費者行使撤回權的條件及方式,或有關撤回權被排除的明確聲明;

c. 有關保修和售後服務的信息;

d. 本條款和條件第 4 條第 3 款中包含的信息,除非商家已在締結合同前提供;

e. 如果合同期限超過一年或是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其終止條件。

在長期服務合同中,前款規定僅適用於首次交付。

每份合同均附帶充足條件以確保產品的可用性。

若消費者下單後發現所訂產品的尺寸、顏色或產品缺貨,我們將嘗試聯繫消費者三次。如果在三次聯繫後未收到消費者回應,我們將發送下一可用尺寸或顏色的產品。

如果地址信息有問題,我們將嘗試聯繫消費者三次。如果消費者仍未回應,則消費者需主動聯繫我們以共同解決問題。

第 6 條 – 撤回權

購買產品時,消費者有權在 14 天內無需說明理由即撤回合同。此冷靜期自消費者或消費者預先指定的代表收到產品的次日開始計算。

在冷靜期內,消費者需謹慎處理產品和包裝,僅在必要範圍內檢查產品是否符合保留要求。如果行使撤回權,消費者應按照商家的合理明確指示將產品(包括所有配件)以其原始狀態和包裝退還給商家。

如消費者欲行使撤回權,需在收到產品後 14 天內以書面形式或電子郵件通知商家:zhichi@meiling-bao.com。在通知商家後,消費者需在 14 天內退還產品,並提供退貨的時間證明,如郵寄證明。

若超過上述期限而消費者未通知商家或未退還產品,則購買行為將被視為已確定。

第 7 條 – 撤回的費用

如消費者行使撤回權,退貨費用由消費者承擔。

如消費者已支付款項,商家將於撤回後儘快(不遲於 14 天內)退款,前提是商品已退回或消費者能提供完整退貨的確鑿證明。

第 8 條 – 撤回權的例外

商家可針對以下產品排除消費者的撤回權,前提是在要約或合同締結前明確聲明此條件:

a. 根據消費者要求定制的產品;

b. 明顯具有個人性質的產品;

c. 由於產品性質無法退回的商品;

d. 可能迅速變質或過期的商品;

e. 價格受金融市場波動影響且商家無法控制的商品;

f. 對於散裝的報紙和期刊;

g. 對於已由消費者拆封的音頻和視頻錄像以及計算機軟件;

h. 對於已由消費者拆封的衛生產品。

撤銷權的排除僅適用於以下服務:

a. 在特定日期或期間內進行的住宿、交通、餐飲或休閒活動;

b. 在撤銷期結束之前,經消費者明確同意已經開始的服務;

c. 與博彩和彩票相關的服務。

第 9 條 – 價格

在報價中指明的有效期內,所提供產品和/或服務的價格不會增加,除非因增值稅稅率的變化而增加。

與上一段不同,交易商可提供依賴於金融市場波動的可變價格產品或服務,該波動超出了交易商的控制範圍。這種依賴波動的情況以及所報價格為參考價格的事實必須在報價中指明。

在合同簽訂後的 3 個月內,價格增加僅在基於法律條款或規定的情況下才允許。

在合同簽訂後 3 個月後的價格增加僅在交易商同意的情況下才允許,且:

a. 其原因來自於法律條款或規定;或

b. 消費者有權從價格增加生效之日起終止合同。產品或服務報價中的價格已包含增值稅。

所有價格均以印刷和排版錯誤為準。對於印刷和排版錯誤的後果概不負責。若存在印刷和排版錯誤,交易商無義務按錯誤價格交付產品。

第 10 條 – 一致性和保證

交易商保證產品和/或服務符合合同、報價中提到的規格、合理的質量和/或可用性要求,以及合同簽訂時適用的法律和/或官方條款。如果雙方同意,交易商還保證產品適用於非通常用途。

交易商、製造商或進口商的保證不影響消費者基於協議對交易商可主張的法律權利和索賠。

有缺陷或交付不正確的產品必須在交付後 14 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交易商。產品必須以原包裝並保持全新狀態退回。

交易商的保修期與製造商的保修期一致。然而,交易商對於產品最終適合消費者的個別應用或產品使用或應用的任何指示不承擔責任。

保修在以下情況下無效:

a. 消費者自行修理和/或改裝所提供的產品,或由第三方修理和/或改裝產品;

b. 所交付的產品經歷了異常條件或以其他方式粗心處理,或與交易商和/或包裝上的指示不符;

c. 缺陷完全或部分是由政府對所用材料的類型或質量發佈或將要發佈的法規引起的。

第 11 條 – 交付與執行

交易商將在接收和執行產品訂單時保持最大可能的謹慎。

交付地點視為消費者提供給公司的地址。

根據這些通用條款和條件的第 4 條,交易商將盡快執行接受的訂單,但最遲不得超過 30 天,除非消費者同意更長的交付期限。如果交付延遲或訂單無法執行或僅能部分執行,消費者將在下單後不遲於 30 天內收到通知。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有權免費終止合同並有權獲得賠償。

在根據上一段解約的情況下,交易商將儘快退還消費者支付的款項,但不遲於解約後 14 天。

如果訂購產品的交付被證明不可能,交易商將努力尋找替代品。最遲在交付時,將清楚全面地告知將交付替代品。在替代品的情況下,撤銷權不能被排除。退貨運費由交易商承擔。

產品損壞和/或丟失的風險由交易商承擔,直至產品交付給消費者或由交易商事先指定的代表,除非另有明確約定。

第12條 – 預定契約:期間、終止及續約

終止

消費者可以在符合約定的終止規則並且提前不超過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隨時終止一個為期不定的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定期供應契約。

消費者可以在符合約定的終止規則並且提前最多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在固定期限結束時終止一個為期固定的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的定期供應契約。

消費者可以修改前述條款所述的契約:

a. 可以隨時終止,並不限於特定的時間期。

b. 至少以完成時的相同方式進行。

c. 終止通知期限與商家所設定的相同。

為期固定的契約,涵蓋定期供應產品(包括電力)或服務,不能自動續約或再度續訂為特定期限。

根據前一段的規定,為期固定的契約,涵蓋定期供應日常、新聞、週刊報紙和期刊,可以自動續約,但續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且消費者可於續約期結束時終止該契約,並給予最多一個月的通知期。

涵蓋定期供應產品或服務的固定期限契約,只有在消費者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且最多有一個月通知期限的情況下,才可以自動續訂為不定期契約。如果契約涉及定期但少於每月交付的日常、新聞、週刊報紙和期刊,通知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固定期限契約,為定期交付日常、新聞、週刊報紙和期刊的介紹訂閱(試用或介紹訂閱)的一部分,不會自動繼續,並會在試用或介紹期間結束時自動終止。

期間

如果契約的期限超過一年,消費者可在一年期滿後隨時終止契約,並給予最多一個月的通知期,除非在約定期限結束前終止契約不符合合理性與公平性標準。

第13條 – 付款

除非另有約定,消費者應在第6條第1項所述的冷靜期開始後7個工作日內支付應付款項。在服務提供契約中,該期間在消費者收到確認後開始計算。

消費者有義務立即報告任何提供給商家的付款資料中的不準確之處。

若消費者未付款,商家有權在法律規定範圍內向消費者收取合理的費用,並事先通知消費者。

第14條 – 投訴程序

對於契約履行的投訴,消費者應在發現缺陷後7天內向商家提交,並應完整清楚地描述。

商家將在收到投訴後14天內作出回應。如果投訴預見需要較長的處理時間,商家將在14天內回應,並確認收到投訴並告知消費者何時可以期待更詳細的回應。

如果投訴無法友好解決,則會引發爭議並進入爭議解決程序。

投訴不會解除商家的義務,除非商家書面聲明另有說明。

如果商家認為投訴是合理的,商家將選擇免費更換或修理所交付的產品。

第15條 – 爭議

適用本一般條款的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應專門受香港法律管轄,即使消費者居住在國外。